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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時期法律的儒家化體現在立法上。

南北朝在漢中期以後法律儒學的基礎上,更廣泛、更直接地將儒家倫理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使禮與法在更大程度上融為壹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八項意見”入法和“官職”制度的建立。八議制度是減輕或懲罰封建特權人物犯罪的法律規定。官職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員利用官銜抵消行為的特權制度。

2.“十大重罪”的出現。是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統稱。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3.刑罰制度改革:規定絞殺、斬首等死刑制度;規定的知名度;規定鞭打和鞭笞;廢除閹割制度。

4.“準五服罪”的成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分為騙人、崔子、大功德、小罪、餡五個等級。役制不僅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也決定了親屬犯罪時的刑罰輕重。親服制最高的話,長輩犯自卑罪減輕處罰,長輩犯自卑罪加重處罰。親服制最為稀疏,對犯自卑的長輩處罰相對較重,對犯自卑的長輩處罰相對較輕。五役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廣泛,直至明清。

5、死刑重放制度。指的是請求皇帝批準執行死刑的制度。這壹制度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也體現了皇帝對人民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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