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條指出,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檢測機構資質的審批。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1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可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的資格標準應在附件二中規定。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