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律師的目的就是請律師“搞勾兌”,希望律師能為他們“牽線搭橋”或者提供“機會”,第壹次見面就直言不諱,火藥味十足。律師的價值在於根據事實和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給委托人帶來“打官司就是關系”的糟糕體驗。
禁忌二。與律師討價還價
聰明的客戶不會糾結於律師的報價。壹個正直的律師,他的服務壹定會和他的報價相匹配。其實這也是壹種理想的服務狀態,不用浪費很多精力去討價還價。
禁忌三。相信律師的承諾和保證。
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在第壹次與律師打交道時,就要求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這是極其可笑的。
禁忌4。熟人介紹的律師不靠譜。
有的律師和介紹人串通,律師給壹定的傭金,介紹人負責介紹案情。
因此,清醒的當事人應該全面考察律師的個人執業經歷和專業知識,而不是輕信熟人的介紹或鼓勵,應該有自己的客觀標準和評價標準。
禁忌五。付錢後試圖控制律師。
與律師事務所達成委托後,當事人應當對其律師充滿信任,樹立以律師工作為中心的思想,服從專業人士的指導。當然,這也不排除當事人有自己的建議或意見,可以和律師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