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進行協商,兩人按原投資比例分配汽車銷售收益,結束合夥關系;
2.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合夥人退夥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合夥人失去合夥人資格;
2.退夥人要求其他合夥人按照退夥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並返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結算後進行結算;
3.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4.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和平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損失。未約定比例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