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三輪車現在被歸類為機動車。根據國家標準《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於2009年6月25日發布,將於2010,1年6月20日實施。
在本標準中,車速大於40公斤小於400公斤、車速大於20公裏/小時小於50公裏/小時的電力驅動的兩輪或三輪車稱為輕型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歸入機動車。目前大部分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只有少數較小的電動三輪車屬於非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