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資金。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殘疾人獲得社會幫助的權利。
法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額度,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每年公布壹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基金的主要原因等。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範圍和標準。第十六條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交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