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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政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政策如下: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申請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持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保障金申請,經緩繳保障金減免委員會批準後,予以緩繳。申請緩繳的單位每年只緩繳壹次,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必須足額繳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金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資金。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殘疾人獲得社會幫助的權利。

法規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額度,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每年公布壹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基金的主要原因等。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範圍和標準。第十六條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交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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