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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前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妳不能。我國沒有強制執行期限,而是由當事人就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願意接受較長的執行期,主要是合法的,不損害社會或他人的利益,法律就沒有禁止的必要。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於重整程序,法院不能也不可能派出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所以規定管理人要監督。

重組計劃的特點:

1,旨在企業救助和公平債務清償;

2.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準備;

3、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計劃,並確定有利於企業恢復的經營計劃;

4、壹般需要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5、經法院批準,可以生效。

綜上,在重整前期間,債權人不得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實施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實施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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