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計劃的特點:
1,旨在企業救助和公平債務清償;
2.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準備;
3、應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計劃,並確定有利於企業恢復的經營計劃;
4、壹般需要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5、經法院批準,可以生效。
綜上,在重整前期間,債權人不得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實施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實施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