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如果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率,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而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減資應符合法定程序:
1,股東大會決議。
決議內容包括:①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②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四)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當註意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2.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變更登記。
具體減資方式包括:①減少出資總額,改變原出資比例;②在不改變出資比例的前提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額。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減資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