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監察部、市委、市政府、市監察局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行政監察的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區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檢查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和區委所屬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違紀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投訴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構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4)
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負責查處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作出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廉政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宣傳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方針政策,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自律和遵紀守法的教育。
(六)調查研究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制定或參與制定紀檢監察政策法規。(七)組織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