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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聊天支付平臺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分析:聊天支付平臺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但法院要核實截圖的真實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二十九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聊天支付平臺的內容作為證據應該滿足哪些條件:(1)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就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其能否成為證據的前提條件。因此,通過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而以偷拍或者秘密錄音形式取得的證據,在不侵犯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聊天支付平臺的語音是在訴訟雙方都知曉錄音事實的情況下錄制的,不屬於偷拍、竊取錄音、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二)客觀性和關聯性能夠證明聊天支付平臺的用戶為雙方。因為聊天支付平臺不是實名註冊制,如果不能證明聊天支付平臺的用戶是當事人,那麽聊天支付平臺的證據與事件沒有法律上的聯系。目前確認聊天支付平臺用戶身份的方式主要有四種:1,對方自認;2.聊天支付平臺的頭像或相冊的標識;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送方的認證材料或所有人的身份認證;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公司,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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