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