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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學中,法律效力的沖突與協調具體包括哪些?

(1)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

不同層次的法律之間往往會發生矛盾和沖突,即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沖突。處理不同層次法律之間的沖突應遵循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的原則:

A.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C.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超越權限,其下屬法律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七條確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2)特別法與壹般法的沖突

不同種類的法律之間的常見沖突是特別法與壹般法之間的沖突。“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適用於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要具體分析。

③新法與舊法的沖突。

法律產生於不同的時代,當它們對同壹客體生效時,往往會出現新法與舊法的沖突。

A.處理這種沖突應遵循“新法優於舊法”的有條件原則,即在同壹位階尤其是同壹主體制定或認可的前提下適用這壹原則。

b.“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不適用於不同級別的法律;在許多情況下,屬於同壹級別但不屬於同壹立法機構的法律不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④基本法與普通法的沖突。

這裏特指成文法國家,其根本法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立法的基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必須以它為基礎,不能與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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