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學。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例如,公司法、證券法、比爾·勞等等。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及其所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等。
3.當地法規。即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比如深圳經濟特區的商事條例等等。
4.國際條約和慣例。即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比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等。
5.立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法的解釋。
6.司法解釋。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商事立法的解釋。
7.商業自治規則。即由商事主體自主制定的關於其組織、運作、成員權利義務、相對人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規則。,且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其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公司章程;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壹些商業實體預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