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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的對象包括?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各種權利義務的內容,它連接著整個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是征稅人和納稅人權利義務存在的客觀基礎。

壹般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稅利,包括物和行為。具體而言,在稅收征繳法律關系中,稅收優惠表現為納稅人部分財產的單向轉移,也表現為納稅人無償取得稅收收入。

再者,因為納稅人已經支付了公法上的債務——納稅,所以獲得了要求,享有了國家提供社會需求的權利。

同時,國家因實現了公法上的債權——取得稅收而負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的義務,從而形成了由三方構成的完整的稅收法律關系。

擴展數據: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有三類:國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如果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人兩類。

納稅人是指參與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征稅人進行管理的當事人。嚴格來說,只有國家享有稅收的所有權,所以政府才是真正的收稅人。

但實際上,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授權,委托特定的國家職能機關代為行使稅收征收權。因此,更具有法律意義的稅收征收主體是稅務機關。

納稅人應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的,就是所謂的納稅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廣義上講,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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