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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孩子有生命權嗎?

當產婦出現難產時,如果產婦和胎兒不能同時保存,有些醫生會問產婦的丈夫是先保證產婦的安全還是先保證孩子的安全。在醫生的詢問中,其實有壹個前提,丈夫有權處置妻子和胎兒的生命。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的,必須予以糾正。如果上述知識被醫院、患者及家屬接受,可能導致嚴重違規。

在人所擁有的各種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它屬於權利人本人,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受到法律最全面的保護。誰也沒有權利支配別人的生活。婚姻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壹定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產生壹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如同居、互助等,但並沒有賦予丈夫對妻子生活的處置權。由於丈夫沒有處置妻子生命的權利,在母親和胎兒不能同時保存的情況下,醫院沒有必要征求丈夫的意見,因為後者根本沒有處置妻子生命的權利,其同意優先保存胎兒也不具有排除醫院法律責任的法律效力。

有人認為胎兒也有出生的權利。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胎兒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人”。比如歹徒殺死孕婦,就刑法而言,是殺死壹條生命而不是兩條;就民事賠償而言,受害者只有壹個,而不是兩個。法律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把胎兒當成“人”。比如,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專門規定,胎兒在繼承和侵權方面視為已經出生。分割遺產時,要給胎兒留下應有的份額,遺囑繼承不能剝奪專門留給胎兒的份額;在侵權賠償中,還應當對胎兒損害進行賠償。另外,胎兒和法律上已經有生命的人不壹樣,所以很難說沒有生命的胎兒有所謂的“出生權”。即使胎兒有出生的權利,也很難與最高的生命權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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