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所擁有的各種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它屬於權利人本人,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受到法律最全面的保護。誰也沒有權利支配別人的生活。婚姻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壹定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產生壹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如同居、互助等,但並沒有賦予丈夫對妻子生活的處置權。由於丈夫沒有處置妻子生命的權利,在母親和胎兒不能同時保存的情況下,醫院沒有必要征求丈夫的意見,因為後者根本沒有處置妻子生命的權利,其同意優先保存胎兒也不具有排除醫院法律責任的法律效力。
有人認為胎兒也有出生的權利。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胎兒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人”。比如歹徒殺死孕婦,就刑法而言,是殺死壹條生命而不是兩條;就民事賠償而言,受害者只有壹個,而不是兩個。法律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才把胎兒當成“人”。比如,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民法專門規定,胎兒在繼承和侵權方面視為已經出生。分割遺產時,要給胎兒留下應有的份額,遺囑繼承不能剝奪專門留給胎兒的份額;在侵權賠償中,還應當對胎兒損害進行賠償。另外,胎兒和法律上已經有生命的人不壹樣,所以很難說沒有生命的胎兒有所謂的“出生權”。即使胎兒有出生的權利,也很難與最高的生命權相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