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公婆以及三代以內的其他旁系血親,如叔伯、叔伯、姨、甥、侄等。
表親、堂兄妹等。親戚不等於家人,有親戚的人可能屬於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沒有絕對的血緣關系。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可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指與同壹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之間沒有這種血緣關系,但法律確認因符合壹定條件而與這種血緣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比如由他們撫養教育的繼父母和繼子女,養父母和養子女是虛構的血親,養兄弟姐妹也是虛構的血親。
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和血親配偶的配偶。公婆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才有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