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推動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黨內法規和國家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務院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的領導成員,上述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壹致、懲處與教育相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被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