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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正式實施最早是哪壹年?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2006年6月65438+10月0日施行,10月23日經NPC常務會審議通過,10月26日1957國務院發布。

公務員法實施的目的是篩選盡職盡責為社會和人民服務的公務員,約束公務員的行為,為黨政機關管理公務員提供依據。這部法律主要包括幾個部分:公務員的考核與錄用,公務員錄用後的行為規範,公務員的辭退與退休。其中,公務員的行為規範包括獎勵、懲罰、培訓、升降等。,可以說對公務員有全面的法律約束。

《公務員法》最新修訂也是2018年2月29日完成,2019年6月29日正式實施。也就是說,我們現在遵循的公務員法是2019修訂的最新版本,這個版本也讓公務員的發展空間更加順暢,提高了考核指標,明確了獎懲措施。

總之,公務員法的實施具有非常積極和重要的意義,它是公務員的行為準則,也是黨政機關的法律依據。對公務員的工作有監督和激勵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監事、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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