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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因為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人、嫌疑人、嫌疑人,是指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訴的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不同於罪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除非經過審判證明有罪,否則都是無罪的。

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權利如下:

1.犯罪嫌疑人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補救權:申請回避權、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權、起訴權、申請變更權、解除強制措施權、申訴權、上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但第十四條第壹款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二)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壹)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

(二)法律對過失犯罪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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