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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怎麽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的規定,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立即駛離。

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本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制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數據擴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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