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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現場用火的認定

法律解析: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外用火的,給予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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