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政府要拆老百姓的房子,必須在拆遷前提前公告。即使下面的壹些程序不是政府執行的,公告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程序。
第二,政府有關部門要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書上要包括房屋的位置、業主姓名、違法點、行使救濟權等壹些基本內容。
三、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六個月內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機關將發出《催告書》。書面提醒應當包括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以及妳享有的申辯權。在規定期限內,如果提出抗辯,行政機關必須聽取,記錄,審查,否則違法。
四、如果妳在提醒期間不行使申辯權,又不履行,那麽行政機關將發出強制拆遷決定書。文件要註意簽發主體是否具備強制拆遷資格,內容是否全面。
五、拆遷程序,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可以在下達執行決定後直接組織執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批復,本案違法建築物由行政機關負責拆除,法院不受理此類非訴強制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