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違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實際的行為。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自然事實和行為。行為可分為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可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和準民事法律行為;無表情行為也叫事實行為。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的規定造成民事法律關系後果的行為。例如,尋找遺失物、尋找埋藏物、先占、處理、書寫、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總之,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屬於行為範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壹個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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