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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停車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違法停車的認定標準如下: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停車;2.在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橫道停車;3.在有隔離設施的路段或施工路段停車;4.在十字路口和鐵路道口停車;5.在高速公路中間和急彎處停車;6.停在專用車道上。對於違法停車,如果司機在場,交警會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讓司機立即離開。駕駛人拒不離開,駕駛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交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駕駛人不在場的,交警部門除罰款、貼罰單外,有權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車;(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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