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同時具備認罪認罰兩種情形。如果坦白不是,則不適用坦白從寬處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主動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已經成為程序法的壹項重要原則,也就是說認罪認罰已經成為法定的從寬情節,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從寬不再是可有可無。寬大必須是依法寬大,而不是法外寬大。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適用法定和酌定從寬,如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真誠悔罪承認處罰、諒解和解等。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從寬多少,特別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區別情況,適度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從寬以及如何從寬,應當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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