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