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無疑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房屋租賃條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2.但就目前很多地方的情況來看,農村為了發展經濟,在沒有任何規劃、審批、建設的情況下,積極招商辦廠,建起了大量的廠房和工棚。工廠表面上是別人(多為臺商、港商)出資辦廠,實質上是出租出去收租金。
這樣的租賃是違法的,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在建違法建築,有關主管部門壹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如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可強制拆除。
4.根據《城市違法建築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對妨礙公眾* * *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處理。按以下程序予以拆除:
(壹)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調查取證,查明違法建築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其中,對於壹塊違法建築,區(縣)人民政府將下達統壹整改通知書。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出租違章建築,給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房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前提是出租人不知道是違章建築;這個法律責任就是房東承擔給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賠償轉讓費和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