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教師體罰學生的證據如下:
1,學生自己的供述:如果學生曾經被老師體罰過,可以通過口述作為證據;
2.班級群聊截圖:如果班級群聊發生體罰,可以通過截圖等方式保存證據。
3.監控錄像:如果學校安裝了監控設備,可以通過監控錄像證明老師體罰學生的事實;
4.同學證言:如果其他同學作為證人目擊了老師體罰,可以作為證據之壹;
5.家長證言:如果學生向家長反映老師體罰,可以通過家長證言作為證據。
綜上所述,在解決教師體罰學生的問題時,需要尊重事實和法律,遵循法律程序,不要采取過激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