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協議的缺點:
盡管郝偉協議在流程和細節上做了很多努力,但郝偉協議在發行人和擔保人違約時能在多大程度上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是毋庸置疑的。維護協議不是保證。在維和協議中,並沒有太多強硬的法律語句,大多是“應當”等中性詞。
當發行人和擔保人違約時,受托人可以代表債券持有人向公司索賠。但是,受托人的債權低於公司的壹般債權人。所以,如果公司出現財務困難,尋求破產保護,受托人能爭取到的賠償會非常非常有限。
即使公司財務狀況良好,願意協助發行人和擔保人,也不壹定會實施維持措施。維護措施需要獲得中國相關監管部門的批準。
無論是母公司投資、跨境人民幣備用貸款渠道還是其他維護措施,都涉及到跨境資金流動,受到多個部門的監管和審批,並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公司不能保證這些措施會得到實施,所以只能盡力而為。
最後,境內企業通過維持協議發行的境外債券大多適用英國法或紐約法,爭議解決地多在香港法院。同時,公司位於中國,需要遵守中國法律。可想而知,《郝偉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執行判決的前景都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