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維護國家安全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要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家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 * *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把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國家安全法》第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十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