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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法定刑是什麽?以及如何舉報?

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舉報可以直接向當地稅務機關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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