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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教育法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特點如下:

1,階級性。教育法規作為上層建築,具有很強的階級性。這是教育法規最根本的本質特征。教育法規是國家政權機關按照壹定的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必然反映了執政階級的教育意誌;

2.教育法規的實施具有普遍約束力,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都必須遵守,體現了它的壹切社會性;

3.強制性的。教育法規的實施具有強制性特征。教育法規將人民的教育意誌提升為國家意誌,違反教育法規者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壹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和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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