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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主體資格取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被告主體資格不合格,即被告被原告錯誤起訴,即被告與原告不存在爭議,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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