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公證的,由監護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2.公證處收到申請後,會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包括本人及其被監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監護協議等。
3.公證人檢查材料;經審查後,將出具公證書。
成為監護人的條件:
1,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就監護人的身份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監護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3.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應當依次擔任監護人。
綜上,如果沒有監護人,是社會和國家的責任,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房地產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和公證處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