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2.刑法
規定罪刑的法律,是當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按照自己的意誌給予哪些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民事訴訟法
依據憲法,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199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4月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行政法規
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5.地方法規
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並發布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