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立法原則
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勢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受現行法律約束,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的行為。它要求行政立法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2.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積極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換句話說,行政立法必須有法律依據。
(二)民主立法原則
1.行政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保護和促進公民權益。
2.在程序上,行政立法要讓公民充分參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條“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這是我國立法的法治原則。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這是立法的民主原則。
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這是立法的科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