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簽訂之前,定金也叫訂金。預先支付壹定的金額是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作為債權的擔保,壹旦債權人履行了債務,定金應當收回或者作為價款。但債權人違約不履行債務的,定金無權要求返還。
如果妳後悔交了押金,是不能退的。對於這樣交定金買房的情況,如果買方單方面反悔,開發商沒有過錯,妳不僅拿不到對方返還的定金,壹般還需要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存款的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
二、存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的權利義務關系源於定金合同。
首付款合同既從屬於擔保主合同,又相對獨立。前者是指定黃金合約依附於主合約,後者是指定黃金合約本身就是合約。沒有存款合同的成立,當事人之間就不存在存款的權利義務關系。
2.定金是法律規定的壹種債權擔保形式。
定金擔保屬於財產保護,形式是交錢。定金的支付不是壹般的給付,而是對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的擔保,不作為合同的對價。其擔保的作用在於押金的損失或雙倍返還。
3.定金擔保是雙方的相互保證。
首先,定金不同於擔保、抵押、質押。這三種擔保都應該或者可以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而定金只由當事人自己擔保。
其次,壹方雖然向對方支付了定金,但對方壹旦收到定金,也有擔保債權的義務。雙方都有擔保的義務,享有擔保的權利,互相承擔擔保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