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人員編制管理和業務指導由縣市區司法局負責。
目前,基層司法有兩種性質:壹是縣市區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名稱不同,包括所謂的直屬司法所、直屬司法所、司法行政派出所等。
二是鄉鎮街道內設機構往往以掛靠鄉鎮街道綜治辦的形式存在(此類人、事、經費由鄉鎮街道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員往往由鄉鎮街道相關人員兼任)。
在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鄉鎮(街道)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最基層的單位。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務基層和群眾的窗口和平臺。承擔人民調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安置幫扶、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9項職能。
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等部門構成了鄉鎮壹級的基層政法系統。他們各司其職,優勢互補,相互配合,肩負著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完善基層法治機制的重要使命。
長期以來,鄉鎮司法所存在人員缺口大、人員兼職多、經費保障水平低、設備和基礎設施差、司法行政職能相對弱化等諸多問題。如何生存和發展是壹個普遍的問題。
參考資料:
基層司法所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