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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證券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根除《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需要賠償券商民間借貸交易造成的經濟損失。判斷的依據如下:

證券公司與客戶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

根據《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代表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的第壹步是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從合同法角度看,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要約)從事證券交易是壹種承諾,也標誌著雙方法律關系的確立。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用於客戶的計算。證券公司是券商的地位,客戶是客戶的地位。

事實上,無論將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關系解釋為紀律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還是代理關系,證券公司對客戶承擔的義務的本質基本是壹致的,都表現為忠實義務和良好管理義務。這兩種義務在證券法領域體現為以下類型:

忠實履行客戶委托的義務。

維護客戶財產安全的義務

避免與客戶利益沖突的義務

不向客戶提供融資或證券借貸的義務。

證券公司作為經紀人,應當有向客戶報告的義務。因此,證券公司接受委托進行證券交易後,應當制作交易報告,交付客戶;準備每月證券交易報表並發送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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