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且該協議不損害他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不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代理持股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不存在代理持股的糾紛,公司其他股東如果知道也能認可。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完全符合法律制度。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股權持有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如下: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 * *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上所述,代理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的,只要整個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公司的部分股東是名義股東。這些名義股東並不是實際投資人,實際投資人因為身份或者其他原因,必須與名義股東簽訂持股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4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