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屬不同法系:
普通法屬於普通法系,是壹種“判例法”;
民法屬於民法體系,是壹種“成文法”。
2.不同的判斷方法和特點:
普通法的判決特征是根據以往案件的判決結果來判斷未來的訴訟,對現有法律規定的依賴較少,是壹種約定俗成的判決方式。
民法的判決特點是依據成文的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判決,很少或不依賴於以前的判例。
3.不同的原產國和使用國: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格蘭,但在當時法律規定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官會根據其他地區類似案件的判決進行判決。目前主要使用普通法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和新西蘭。
民法的源頭是羅馬帝國。目前大部分歐洲大陸國家和日本采用民法。
擴展數據:
律師和法官在普通法和民法中的不同角色;
在使用普通法的國家,律師主要收集和審查證據。然後展示呈現給法官,法官根據律師提供的證據做出判決,相對靈活。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需要主導整個案件的進展,包括取證和檢查。律師不像普通法體系那樣處於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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