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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委托R&D合同到科技局登記?

技術合同的審批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法律規定科技部管理國家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工作。

壹、委托R&D合同的特點

(1)委托開發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雙方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

(二)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壹般應當承擔技術開發風險。

(3)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是獨立的。

二、委托開發合同簽訂後,委托方應當履行下列合同義務:

1.按照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2.提供技術信息;提出研究開發的要求;

3.完成合作事宜;並接受研發成果。

三、委托開發合同規定的研究開發義務有:

1.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發計劃的義務;

2.合理使用研發資金的義務;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的義務;

法律依據: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及有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是科技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口頭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確認登記,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相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書面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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