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程序:
(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負責人、監護人、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5)受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體系;
(6)受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受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員、操作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受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安全註意事項;
(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檢測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安全培訓應有專門的記錄,並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