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停止侵權誹謗罪的成立主要基於三點。第壹,主觀故意編造壹些不實信息,很多營銷號用的是造謠者的片段、視頻、言語照片,而是人身攻擊。第二,他們傳播這些假消息,很多造謠者會在沒有考證的情況下,故意推動這些假消息的傳播。第三,他們會損害他人的名譽和聲譽。
從構成誹謗罪的因素來看,參與誹謗的人出於某種目的會對他人進行有益的人身攻擊,從而使被誹謗人的精神受到傷害。對此,法律在作出判決時,首先會禁止誹謗,停止對被誹謗人的傷害。
第二,挽回聲譽,網上有很多營銷號。出於經濟和社會的考慮,他們有目的地攻擊他人。最終,被誹謗人的名譽受到傷害。明星官司和營銷號誹謗的新聞屢見不鮮,但確實有很多公眾人物因為很多不良媒體的惡意造謠和長期的精神傷害而患上抑郁癥。
每個人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法院在判決這類事情的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盡可能的挽回損失。從被誹謗人的目的來說,最有效的是讓被誹謗人恢復誹謗人的名譽,比如公開書面道歉。
三、適當的經濟賠償由於很多誹謗性質極其惡劣,對被誹謗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損害了名譽。因此,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也可以根據事件的性質和被誹謗人所受的傷害程度,要求誹謗人給予被誹謗人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