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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火災責任人無力賠償怎麽辦?

法律分析:1。當事人確實無力賠償的,應當主動與對方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2.如果雙方協商不能解決賠償問題,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對方財產。法院判決或調解生效後,仍不能自覺履行的,法院將申請強制執行。

3.執行中,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同時可以采取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制裁措施;被執行人阻礙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或者罰款等制裁。

4.確因資金問題暫時不能完成執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再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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