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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有的保密法律制度,責任人包括

根據現有的保密法律制度,保密責任人包括機關和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特別指定的人員。

1.負責保密的法人。

法定保密責任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為保密責任人的人,即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這裏的機關、單位負責人壹般是指該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即負責人。

機關、單位負責人壹經任命,即為法定保密責任人,無需履行確定程序。《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由負責保密工作的法人負總責。

第二,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

指定保密責任人是指由法定保密責任人指定,具體承擔保密責任的人員。指定保密負責人的範圍:《暫行規定》要求,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負責人、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保密負責人。

保密負責人的職責和任務:

第壹,責任。

1.審批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2、對尚在保密審核期內的國家秘密的機關和單位,作出是否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3、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先擬定密級,按規定程序報保密行政部門認定。

第二,任務。

1.為承包商擬定分類提供業務指導或組織業務培訓。

2.對於機關、單位無權保密的事項,應當按照申請保密的程序,報有相應保密權的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對公開發布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3、接受並答復相關方提出的保密異議。

4.制定和修改保密事項的範圍或者加強和改進保密管理,並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以上數據來自國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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