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對謊報警情或撥打騷擾電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二條自訴案件的審結方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第壹百七十七條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情節輕微,不需要依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或者免除刑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凍。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