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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中的物權與債權關系

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和債權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壹般先登記房屋的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先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取得產權;雙方均未支付的,預立合同的買受人取得產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賣人就同壹共有動產訂立多個買賣合同,且兩個買賣合同均有效,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先收貨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依法成立的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而未受領交付物或者未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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