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的形式包括如下:
1.衛生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壹般是各種法律。
2.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壹般是實施辦法或者規定。
3.地方性法規衛生規範: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只在制定者管轄區域內生效。
4、衛生政府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和同級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相抵觸。
5.衛生標準:可分為強制性衛生標準和推薦性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具有約束力。作為衛生法,強制性衛生標準是規範。
6.國際衛生條約:對中國衛生活動的約束。
衛生法是調整衛生活動過程中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概括起來,衛生法的形式特征包括:沒有統壹的法典,穩定性差,形式多變,法律形式多樣。內容上的特點包括衛生法規定的普遍性和衛生法的多變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