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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的兩高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第壹,任何通過實施犯罪而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或者取得的財物,都應當認定為“非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化為其他財產的,應當將轉化、轉化的財產認定為“違法所得”;三是違法所得轉化所得、轉化後的財產性所得,或者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混入違法所得的所得,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經營額”,是指非法出版物的價格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取得的數額。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非法出版物未標價或者以外幣標價的,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銷售的價格確定其單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還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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